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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单独两孩”政策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浏览人次: 244次 发布时间:2014-05-15

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区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从 2014 年 3 月 27 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申请人,申请再生育时不受户籍、地域、用工性质以及年龄限制。


二、独生子女界定

根据省人大法工委有关复函(粤常法函[2014]65 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三、审批要求


(一)申请资料

1.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第一个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该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近照 2 张;

6.《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一、二面);

7.独生子女身份证明:

(1)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其独生子女身份证明继续有效。

(2)发放《光荣证》超一年以上的,需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计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

(3)未办理《光荣证》的,需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计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

(4)父母死亡独生子女身份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父母生前户籍所在计生管理地出具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由申请人出具承诺;对曾有过的兄弟姐妹的生育情况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单方)出具承诺,申请人父母均死亡的,由申请人出具承诺。

(二)申请地点

1.单独夫妻双方均属我区户籍的,一律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

2.单独夫妻一方属我区,另一方属省内的,原则上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如因工作或身体原因不能返回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计部门出具相关委托及计生证明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同意后,审批情况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通报女方户籍所在地。

3.单独夫妻一方属我区,另一方属省外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到省外户籍方申请的,我区户籍方镇、村要为其出具婚姻、生育及相关情况证明。男方属我区户籍、女方属省外户籍在我区申请的,审批情况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通报女方户籍所在地。


(三)申请程序

1.填表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就近村(居)行政服务站领取或在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下载《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一式二份)后携带申请资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申请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在“所在单位意见”栏:上述申报情况□属实 □不属实处打“√”、签章)。

2.初审(即日)村(居)委会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指引申请人到村(居)行政服务站申请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村(居)委会要做好政策解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对情况特殊难以界定的,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后答复群众。

3.受理(1 个工作日)村(居)行政服务站在 1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通知书》。

4.公示(15 日)村(居)行政服务站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在公开栏公示 15 日。

5.审批(2 个工作日)镇(街道)卫计局审批部门要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

6.送达(2 个工作日)镇(街道)卫计部门要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该决定书需同时传真其所在单位。申请人可持《受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通知书》查询和监督审批情况,审批同意再生育怀孕后,持《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及相关资料到镇(街道)卫计部门办理再生育一胎子女登记手续。


四、政策衔接


(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即 2014 年 3 月 27 日)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妻,应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妻,严格依法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

(二)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省《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迁入我区的单独夫妻,在我区申请再生育时,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规定。

(四)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其再生育规定按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执行,不得重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五)已办理《光荣证》现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执行“单独两孩”政策时,需退回已领取的《光荣证》。

(六)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单独夫妻,原按相关奖优扶政策享受的待遇自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当月起,停止发放或享受相关待遇(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七)原落实了上环、绝育措施现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计部门申请办理取环或输卵(精)管复通术手续。

(八)计划生育相关奖优扶政策涉及独生子女的,自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当月起,一并按新标准确认独生子女身份和享受相关奖优扶待遇。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镇(街道)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省有关“单独两孩”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契机,积极稳妥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的落实。区卫计局成立“单独两孩”政策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科;各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单独两孩”政策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统筹“单独两孩”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介、网络、短信、公开栏、标语、婚育学校等宣传阵地,加大“单独两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单独两孩”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加强正能量宣传,做好舆情监测,防止部分群众认为计生工作放松生育政策是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预期,为贯彻落实新政策营造正面的、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群众对“单独两孩”政策的知晓率将纳入今年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

(三)加强监督,依法审批

1.依法审批

要严格按照省人大法工委对独生子女的界定标准,认真审查、确认申请人的独生子女身份。对情况特殊难以确认的,需逐级请示,确保定性准确。

2.落实责任

要在全面执行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规范的基础上,认真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严禁刁难、推诿、搭车收费以及增设附加条件,对无故不受理、超时审批的,一经查实坚决追究层级审批人员及分管领导责任。

3.加强督导

区、镇(街道)“单独两孩”政策贯彻落实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督导“单独两孩”政策的推进落实工作,尤其要深入村(居)第一线,现场查看受理情况,听取群众对“单独两孩”政策执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使审批工作更加高效、便民。

(四)以人为本,优质服务

1.做好调查摸底

镇(街道)要根据省独生子女界定标准,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做好登记造册并及时通知到人,调查表需于 4 月 11 日前报区局。

2.充实审批力量

镇(街道)要充分估计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初可能引发的审批高潮,充实审批力量,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审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做好技术服务

3.原落实了上环、绝育措施现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在申请办理取环或输卵(精)管复通术手续时,镇(街道)卫计部门要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和引导工作;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切实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4.设置“绿色通道”

对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怀孕的“单独”夫妻补办再生育审批的,要做到快接、快审、快批,资料齐全、情况清楚的,做到即受理、即公示、即审批,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5.依据承诺办理

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 号)的规定,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申请人承诺书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情况一并归档保存。

各镇(街道)要将组织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抓落实,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向区局“单独两孩”政策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交“单独两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汇报。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单独两孩”政策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反馈。


联系人:易群(电话:22833367)、张竞(电话:22833405),


传真:22833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