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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转发]医疗事故鉴定费3500元/例,谁来缴纳?

浏览人次: 113次 发布时间:2016-05-18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邓贞华) 昨日(5月17日),记者从顺德区卫计局了解到,顺德区医学会依法开展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复函》规定,地市级的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3000元/例调整为3500元/例。

据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其中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如果还有争议的,则会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怎样的一个流程?据介绍,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医疗事故争议,因为无法协商解决,因此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如果双方都同意进行鉴定,那么就共同用书面的形式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对双方面临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等到医学会受理后,医学会将会在5天内提醒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则需要在收到医学会通知后的10天内提交材料。

关于鉴定费的缴纳对象,记者还了解到,不同的鉴定情况有不同的缴纳对象。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值得注意的是,若经鉴定后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将由医疗机构支付,否则,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另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还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了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此外,这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情况,医学会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