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证村务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由本村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进行。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租赁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增值。
(三)审议决定本村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和缴费标准。
(四)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方案。
(五)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集体聘用人员的报酬及补贴标准。
(六)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负责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再由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全体会议成员;
(三)村民代表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
(五)提议人说明议题;
(六)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七)由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八)表决结果应于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九)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将有关事项提交村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生效,村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村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
(二)了解本村经济发展、乡村建设、社会管理等情况。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调阅村务、财务相关文件、资料。
(三)代表村民意愿表决村中事务。
(四)在村民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五)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六)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行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按照地域原则合理安排村民代表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每月联系村民,热心为村民服务,真实反映联系户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做好村务工作。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村行政服务站和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行政服务站是镇在村的行政管理站点和便民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各项行政事务。村民委员会协助村行政服务站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不设下属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4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照政府统一部署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出现空缺,需要进行届中补选的,按照村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三)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发展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传承传统民俗、文化,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七)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八)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九)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村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4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小组长1名,由本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应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村民自治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章 村民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参加村务活动,反映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对村干部及村务管理进行监督;
(四)享受村集体提供的各项公共福利。
第十九条 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配合村民委员开展各项工作;
(三)热爱集体,团结互助,维护集体利益,共同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四)移风易俗,积极参加争创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等活动;
(五)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加村内各项公益活动。
第五章 村务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村内一般事务,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务,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村民意愿,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区、镇级政府的要求设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信息平台等,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本村经济发展计划、三年工作目标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主要指土地、物业等资产的经营情况,其承包经营方案、招投标结果、承包款收缴使用、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村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后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情况;
(八)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
(九)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收支情况;
(十)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集体聘用人员的报酬、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一)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二)本村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情况;
(十三)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十五)村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收入、支出和物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要分别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
(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并签字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每月公布一次。
(三)村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公开资料,另一份留档保存;村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上级检查和村民查阅。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配备财会人员,负责本村财务工作。财会人员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村设立由3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其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三)每月定期审核财务账目。
(四)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质询,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五)就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报告。
(六)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集体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实行民主评议的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进行一次,在镇党委指导和监督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资料和选举情况记录,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组织成员名单,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增值情况和企业、经济组织情况,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集体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各项经费、款项收支情况,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情况,各类社会组织、驻村单位情况,村务公开资料,需要保存的其他村务资料。村务档案管理应当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抵押、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日常3000元以下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中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3000元及以上的大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签名后方可开支。
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日常3000元以下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3000元及以上150000元以下的大额开支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后方可开支;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150000元及以上的特大额开支,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区招标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造价15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项目,要求在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项目,村民委员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并报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具体上下限额度按照各镇街规定的标准确定)。
对本村集体自行招标投资的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受邀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代管本村财务账目,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要严格管理,严格实行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党组织同意,并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印章使用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涉及贷款、承包、租赁、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党组织同意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表决通过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文书或指定人员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使用。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镇审计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此基础上提交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再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最后交由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本村原有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1年6月2日第五届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各项条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