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滘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二○ 一一 年 六 月 二 日第五 届 1 次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由村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和在本村区域内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目标
第四条 通过规范村民和在本村居住人员的生育行为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第五条 村民基本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风尚深入民心。
第三章 村委会服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村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第七条 村委会免费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优生优育知识、避孕节育知识,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保健讲座。
第八条 村委会有义务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随访服务;组织应检对象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查和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指导已婚育龄群众接受免费婚检和免费孕检服务。
第九条 村委会免费提供村民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要服务。
第十条 村委会要协助村民依法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奖励优惠。
第十一条 村委会对违反计生规定未落实孕情检查或者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拒付处罚金(违约金)及超过停止股份分红期限仍未清缴社会抚养费的村民,履行督促落实相关规定的责任,否则村委会可提请股份社在其恢复股份分红中扣缴,并可提请有关部门采取综合约束措施至落实止。
第十二条 村委会与出租(借)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屋主(包括代管人)签订《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责任的出租(借)屋主、雇主,自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生效起,每天收取违约金 10 元至履行义务止,同时村委会可提请相关部门采取综合约束措施。
第十三条 村委会对检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举报政策外怀孕的奖励1000元,举报政策外生育的奖励 1000元。
第四章 村民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村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已婚育龄夫妻应当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自觉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村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30日内告知村委会,自觉参加新婚班学习和享受免费婚检服务,及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怀孕后享受免费孕检服务;按规定办理一胎生育登记或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村民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应在10天内报告村委会。
第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上节育环100元,人流 300元,引产 300元;政策内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上级有关奖励执行,同时可享受村委会一次性奖励 300
元;按时参加孕情检查的,每次享受误工补助10元。
第十九条 本村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要按时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查;外出务工、居住超过1个月的育龄妇女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15日内到当地村(居)委会交验计生证明,并告知户籍计生管理地村委会流出后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要定期寄回由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孕检证明须由本人签名。如发现假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需到户籍计生管理地参加孕情检查。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补救措施的,自发出限期改正警告期满之日起,除按《条例》规定处罚外,每天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20元至落实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再生育者,怀孕14周以上未经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终止妊娠的,取消原再生育指标;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政策内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在怀孕后三个月至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的,停止当事人夫妇双方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一年。
第二十三条 村民非婚生育60天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停止男女当事人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一年;超生第一个子女的,停止超生父母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十年;超生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停止超生父母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十四年。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责任的出租屋主、雇主,自限期改正警告期满之日起,除按《条例》规定处罚外,每天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 20元至落实为止。
第二十五条 村民违反计生相关规定未参加孕情检查或者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拒付处罚金(违约金)及超过停止股红分配期限仍未清缴社会抚养费的,村委会可委托股份社在其恢复股份分红中扣缴和采取综合约束措施至落实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村民认为村委会在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违约金由村委会设立专帐统一管理。违约金用于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慰问、奖励和对检举者的奖励等。村委会应当把违约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每季度在计划生育公布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修改;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 2011 年 6月 2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