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村委会及股份社三者关系
浏览人次: 270次 发布时间:2014-05-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和《党章》第32:“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各个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的规定:1、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2、党支部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股份社是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委会对股份社是指导的关系,党支部是全村总的高层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