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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就医常见问答

浏览人次: 198次 发布时间:2015-07-10

  一、参保人需要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目前有两种方式可办理市外就医:

(一)方式一:经市内医院转院

    参保人在入住市外定点医院前,先持区属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备案表、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向社保各办事处申请,经社保核准后再入住市外定点医院(急、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同时委托他人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上述申请手续),出院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方式二:直接向社保申请市外住院

    参保人未经区属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院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供身份证、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直接向社保各办事处申请市外住院,经社保核准后入住所申请市外医院的(因急、危、重症疾病住院的,可委托他人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上述申请手续),出院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注意,参保人未按上述两种方式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 、我区哪些医疗机构具备资格出具上述“方式一”要求的《转院备案表》?

    答:以下医疗机构具备资格:区第一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伍仲珮纪念医院及同江医院。

 三、办理市外就医申请手续的地点?

    答:可在法定工作日到顺德区内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

 四、如果在异地紧急患病住院,来不及向社保提前申请办理怎么办?

   答:因急、危、重症疾病住院的,可委托他人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等补办转诊(院)核准手续。

 五、如果已经办理转诊(院)核准手续,但又改期市外就医,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答:转诊(院)核准手续自核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参保人超过一个月未在所核准的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六、参保人市外就医在入院前须提前向社保申请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府办[2013]40号)“第十四条”、《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府办[2013]50号)“第二十一条”和佛山市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经办业务管理规程》(佛社保[2013]36号)“第二条”要求,参保人未经社保机构核准,先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登陆顺德社保网站查询(www.gdsdsi.com)或到区内各定点医院医保驻院办、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或致电22838180咨询。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为准。